证券代码:002258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公告编号:2021-062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2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绵阳临时办公区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武西路 471 号)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尹英遂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287,282,55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3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2,179,872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97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45,102,68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8.56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45,102,681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56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45,102,68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8.56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7,267,7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4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87,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0%。
2、《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87,259,2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19%;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79,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3%;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0%。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