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该授权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2年7月13日为首次授权日,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59.2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元/股。
独立董事:黄士林、蒋辉、薄静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