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
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
间通过公司网站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 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在上述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如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