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所获授权益与其所在岗位相匹配。
2、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以及《激励计划》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3月16日,并同意向20名激励对象获授42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签字:
刘书锦 张学斌 刘善荣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