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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5 深市 海陆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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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2

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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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卫文,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德明
东路 316 号二楼,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经查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
宝行”)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 12 月,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陆重工”)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卫文、聚宝行持有
的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成”)83.6%的
股权(对价总额为 175,560 万元)。吴卫文、聚宝行承诺江南集成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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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 8.23 亿元。
江南集成前述三年合计实现净利润-138,648.66 万元,未实现业
绩承诺。根据协议,吴卫文、聚宝行需补偿 155,960 万元(前述
交易对价扣除尚未支付的对价 19,600 万元后),其中,吴卫文应
补偿所持海陆重工的股份 53,299,101 股(对应金额 41,520 万元)、
现金补偿 80,000 万元;聚宝行应补偿所持海陆重工的股份
44,210,526 股(对应金额 34,440 万元)。截至目前,吴卫文、聚
宝行尚未进行业绩补偿。
吴卫文、聚宝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以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吴卫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陆重工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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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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