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 32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025,6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863,294,983 股的 0.813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和新材”)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公司于 2022 年实施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别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2023 年 7 月 31 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422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9,92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分别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和 2023 年 8 月 17 日。该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2、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烟国资〔2022〕65 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 347 名激励对
象授予合计 1,881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8、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111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10、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12、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0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3%。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64,044,983 股变更为863,794,983 股。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13、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4、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15、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000 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6%。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63,794,983 股变更为 863,294,983 股。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宜。
16、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
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上市日为 2022 年 12 月 6 日,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
排。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审查,结果如下: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满足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列情形,满足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2025 年的三个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
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及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业绩指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确定的考核
净利润增长率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指标及计算方法,结合信永中和
(以2019-2021年净 20%,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
利润均值为基数) 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具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
加权平均净资产 率不低于11%,或不低于同行 (XYZH/2024BJAA5B0258)、公司
收益率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
位值 披露的 2019 年-2023 年年度报
资产负债率 2023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告,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60%
注: -23.50%,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29.29%);2023 年加权平均净上述“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
计算均以激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