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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4 深市 泰和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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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9

泰和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1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 号),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5,318,350 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9,730,481 股,发行价格 18.7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86,959,994.7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327,398.87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2,977,632,595.8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到位,经信永中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并 出 具 了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3BJAA5B000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9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
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单
                                                                  位:万元)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15747110670079          50,953.00
份有限公司        分行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15438925960018          124,815.00
份有限公司        分行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8110601012601518141      45,000.00
份有限公司        分行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8110601013501518130      15,000.00
份有限公司        分行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80188000260541        29,551.33
份有限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80188000260623        15,000.00
份有限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宁夏泰和芳纶纤维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080180809992307            0.00
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92101040098396        17,928.63
份有限公司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注:账户余额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一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15747110670079,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50953.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一高伸长低模量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15438925960018,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24815.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一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2 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一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8110601012601518141,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45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一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8110601013501518130,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一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080188000260541,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
为 29551.3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6、甲方一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080188000260623,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
为 1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7、甲方二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8080180809992307,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
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2 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8、甲方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5392101040098396,截止 2023 年 1 月 18 日,专户余额
为 17928.62547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9、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10、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1、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12、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徐焕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3、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4、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1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如丙方联系地址修改,将另行通知银行。

    1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报 告 》
(XYZH/2023BJAA5B0002 号)。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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