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2022-077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77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8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文件。
2、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烟国资〔2022〕65 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自 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临时公告:2022-077
4、2022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9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由 367 人调整为 348 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
生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1,889 万股 A 股普通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临时公告:2022-077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违反《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泰和新材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和新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临时公告:2022-077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