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54 深市 泰和新材


首页 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的公告

泰和新材:关于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1

泰和新材:关于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为加快 1.5 万吨/年高效差别化粗旦氨纶工程项目的建设,烟台泰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泰和新材”、“本公司”或“甲方”)拟与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投资公司”或“乙方”)共同出资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预核准结果为准,以下简称“烟台纽士达氨纶”),加强在氨纶领域的合作。烟台纽士达氨纶拟注册资金 50,000 万元,其中泰和新材以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资金方式出资 30,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60%;宁东投资公司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 20,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40%。双方已就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出资协议书》正在签署之中。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
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合作方介绍

    1、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585354276U

    住所:宁夏宁东镇企业总部大楼 7 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蔡丽芳

    注册资本:358,968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拟设立公司名称: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

    4、公司住所:烟台开发区 C-59 小区

    5、经营范围:氨纶系列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四、出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在本协议内指“烟台纽士达氨纶”,以下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

    (二)股东(出资方)及出资比例

    1、公司设立时,各股东拟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泰和新材          30,000        土地使用权及货币      60%

  宁东投资公司        20,000              货币            40%

    甲方、乙方保证其认缴出资货币资金部分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到位,土地
使用权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交付公司使用。以上土地使用权出资为项目建设所
需土地,由泰和新材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确
定评估值,出资额为股东一致认可的评估值,不足部分泰和新材以货币资金补足。作为出资的土地应于地上不动产建成后 3 个月内办理不动产证至公司名下。

    各股东依照本条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土地出资要保证为项目使用。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证书加盖烟台纽士达氨纶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2、股东会:

    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13)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的投资
(不含购买股票、基金、期货、无担保债券、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

    (14)审议批准公司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股票、基金、期货、无担保债券、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前述第(1)-(5)项事宜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不含本数);对前述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不含本数)。

    3、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3 名,乙方推荐 2 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甲方推荐、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审议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的投
资(不含购买股票、基金、期货、无担保债券、金融衍生品、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其中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工程项目投资授权总经理批准。

    (12)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出席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前述第(1)-(2)、(8)-(10)项事宜作出决议,以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不含本数);对前述其他事宜作出决议,以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含本数)。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乙方推荐。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5、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财务总监 1 名,由甲方推荐,公司董事会聘任;设
财务副总监 1 名,由乙方推荐,总经理聘任。财务副总监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向其提供全面预算资料及财务报表,并对其开通查询公司相关
账目和资金权限。

    经营层任期为 3 年,任期届满,可续聘连任。

    6、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组织机构行使其权利及义务。
    (四)股东各方均应当承诺《出资协议》项下的资金权属明晰、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

    (五)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六)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

    (七)股东的权利为: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分享公司利润。

    3、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八)股东的义务为:

    1、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按照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

    3、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九)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各股东对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在公司设立后,同意将为设立公司和年产 1.5 万吨高效差别化粗旦氨纶
项目前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公司。

    3、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由各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

    (十)公司设立后的交易安排

    为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向公司提供技术及销售支持,公司产品由甲方采购并使用甲方品牌通过甲方渠道统一对外销售。产品销售的具体数量、价格授权由经营层根据市场原则与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约:

    (1)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中途抽回出资;

    (3)因股东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4)任何股东有实质性内容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实,或违反承诺和保证,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均被视作违约。

    2、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予以修正或补救,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辩或索赔,各股东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诉讼

    (1)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

    (2)在诉讼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四)公司设立后的《公司章程》,依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原则制定。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各方公章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二份,公司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氨纶市场同质化产品竞争激烈,差异化、功能性等高附加值产品需求增长。投资设立烟台纽士达氨纶公司,建设年产 1.5 万吨高效差别化粗旦氨纶项目,是公司适应未来市场的变化的需要,能够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巩固扩大竞争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以土地使用权及货币资金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