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09 号
关于对 RAAS 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RAAS China Limited(以下简称莱士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
于 2023 年 6 月 6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RAAS China
Limited 减持公司股份超过 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24
年一季度报告》,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莱士公
司作为上海莱士原持股 5%以上股东,莱士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海莱士股份比例由 10.42%下降至 3.55%。莱士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首次变动比例达到 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继续通过司法
处置、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上海莱士股份,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期间累计变动比例为 6.87%。
莱士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第
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RAASChina Limited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RAAS China Limited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