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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3

上海莱士: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3-059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回购股份方案提及的相关条件时,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3 日、2023 年 7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
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41,955,85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6224%,最高成交价
为 7.56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3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15,267,392.35 元(不含
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均未超过股份回购方案约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及委托时间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 2023 年 7 月 14 日)前五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143,393,193 股。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35,848,298 股)。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符合上述规定。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且未在前述禁止交易时间段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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