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252 深市 上海莱士


首页 公告 上海莱士:2021-030-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25v2

上海莱士:2021-030-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25v2

公告日期:2021-06-25

上海莱士:2021-030-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25v2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3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为:公司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6,740,787,9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总
计派发现金股利 168,519,697.68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740,787,907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25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7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 年 7
月 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7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 年
7 月 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 2009 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刘峥、孟斯妮

咨询电话:021-22130888-217
传真电话:021-3751586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决议公告;
4、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5、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