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1-01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拟定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950,748,660.66元(母公司报表),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95,074,866.07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48,413,801.89元,减去2019年度已支付现金股利67,407,879.07元,2020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36,679,717.41元(母公司报表)。
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740,787,9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68,519,697.6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除上述现金分红外,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本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