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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2 深市 上海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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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关于控股股东参与的资管计划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2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8-12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参与的资管计划减持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近日收到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参与的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鹏华资产”)发起设立的总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的鹏华资产科瑞莱士资产管理计划(“科瑞莱士资管计划”);公司控股股东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控制的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凯吉”)参与的鹏华资产发起设立的总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的鹏华资产凯吉莱士1期资产管理计划(“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和总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的鹏华资产凯吉莱士2期资产管理计划(“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因近期股价跌幅较大,上述三个资管计划财产净值已触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平仓线,存在平仓风险。鹏华资产将根据合同约定,对上述三个资管产品的标的证券进行平仓操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管计划情况概述

    2015年7月起,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稳定资本市场的指导精神及“中小企业板首50家公司《关于坚定发展信心、维护市场稳定的倡议书》”,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1、科瑞莱士资管计划

    2015年7月-2016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参与由鹏华资产发起设立的总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的科瑞莱士资管计划,认购科瑞莱士资管计划的进取级份额,科瑞莱士资管计划的委托资金用于增持上海莱士股票。截至2018年12月7日
收盘,科瑞莱士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64,985,8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1%。
  2、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和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

    2015年8月-2016年2月,公司控股股东莱士中国通过控制的子公司上海凯吉参与由鹏华资产发起设立的总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的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和总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的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认购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和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的进取级份额,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和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的委托资金用于增持上海莱士股票。截至2018年12月7日收盘,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持有公司股份67,001,24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5%;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持有公司股份14,384,78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

  二、股份减持情况

    1、减持原因:因近期股价跌幅较大,前述三个资管计划财产净值已触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平仓线,鹏华资产将根据合同约定,对上述三个资管产品的标的证券拟进行平仓操作;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包括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数量及比例:科瑞莱士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64,985,8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1%;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持有公司股份67,001,24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5%;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持有公司股份14,384,78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29%(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科瑞莱士资管计划、凯吉莱士资管计划1期和凯吉莱士资管计划2期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四、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拟减持的股份属于前述三个资管计划从二级市场增持的公司股份,
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2、控股股东及控制的公司自认购上述资管计划后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限(即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如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鹏华资产通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