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收购下属单采血浆站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于近日与自然人杨波就公司下属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兴平莱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杨波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兴平莱士20%股权以人民币300.00万元的交易总价转让给上海莱士,上海莱士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股权转让后,兴平莱士将成为上海莱士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交易前,未针对本次交易对目标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总经理权限范围内事项,该交易已经上海莱士总经理批准及兴平莱士股东决定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卖方)的基本情况
杨波
1、身份证号码:610421195606******
2、住址:陕西省兴平市育才路***
3、杨波不属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
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前)
1、公司名称: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咸兴路西段6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521002581
5、法定代表人:赵建龙
6、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07年10月26日
8、股权结构:上海莱士占比80%,杨波占比20%
9、经营范围:机采、供应血浆
10、执业许可证号:陕卫血浆站字[2011]第1号
11、采浆区域:兴平市、三原、泾阳彬县辖区内
12、2017年采浆量:13.61吨
1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 2018年3月31日/2018年1-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532,842.24 4,930,025.72
负债总额 10,367,185.06 9,037,319.80
净资产 -3,834,342.82 -4,107,294.08
营业收入 8,602,470.04 4,559,115.66
营业利润 -1,560,515.06 -272,951.26
净利润 -1,561,515.06 -272,951.2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42,520.32 -37,538.20
14、或有事项
(1)杨波与兴平莱士之间不存在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的情况。
(2)兴平莱士不存在诉讼与仲裁事项。
15、本次上海莱士受让兴平莱士20%股权后,兴平莱士将成为上海莱士的全
资子公司。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收购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以交割日目标公司无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为前提,甲乙双方确定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五、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亦称“卖方”):杨波
身份证号码:610421195606******
住址:陕西省兴平市育才路***
乙方(亦称“买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419512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
1、标的股权转让
(1)根据本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其在目标公司中所持有的全部20%的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
(2)本协议项目下的目标股权转让生效后,甲、乙双方在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甲方持有目标公司0%的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甲方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最迟不得晚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
2、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1)股权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3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费用及开支
1)所有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的转让有关的一切税款、费用和开支均应由甲、乙双方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无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行为完成与否,每一方将自行承担各自在谈判、准备、结束和履行本协议及交易中所发生的各自的费用及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和顾问的费用和支出)。
(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1)在目标公司完成股权交易工商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向甲方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因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负责办理本协议约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包括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准备及递交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
(2)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转让价款。
4、交易完成的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目标股权的转让交易将在下述所有条件满足之日完成:
(1)甲方应负责向目标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并负责向目标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准备及递交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
(2)甲、乙双方完全地履行了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且没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六、其他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浆站管理具有积极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1、《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