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就《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
薛镭 周志平 谭劲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