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13时30分
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世纪大道3号黄岩耀达酒店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萍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3,091,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4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61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13%;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706,0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740%。(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29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3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432,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5,264,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8.0589%。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432,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5,264,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8.0589%。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432,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5,264,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8.0589%。
4、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71,501,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195,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246%。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63,095,023股,反对票8,416,000股,弃权票195,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6.830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68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851%,反对票8,416,000股,弃权票195,0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66,432,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5,264,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8.058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5,0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882%,反对票10,000股,弃权
票5,264,000股)。
7、审议通过《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71,501,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195,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24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0,0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4%,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195,0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271,501,023股,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195,00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246%(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10,0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4%,反对票10,000股,弃权票195,0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斌律师、徐歆禕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