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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7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4-08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22年6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并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实施完成,根据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现拟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6 月 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6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
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
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司完成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
登记工作,共计向 9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11.86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4.350 元/份。
    6.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350 元/份调整为 4.270 元/份。

    7.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270 元/份调整为 4.190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954,258 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31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9,028,962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3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手续的办理。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止。

    10.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
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190 元/份调整为 4.110 元/份。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1.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
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4.11 元/份调整为 3.98 元/份。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

    12.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475,601 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897 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8,761,728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3.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同意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3.98 元/份调整为 3.92 元/份。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4 年半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
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9,213,498 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0595231 元/股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3.98 元/份调整为 3.98-
0.0595231≈3.92 元/份(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
权价格系按照《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