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证券代码:00224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以大洋电机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在满足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由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行权价格与兑付价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即为激励额度。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增值权数量为 290 万份。本次授予为一
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增值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股票增值权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48 人。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 4.6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增值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9
第五章 股票增值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1
第七章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3
第八章 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1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第十章 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0
第十二章 附 则......23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大洋电机、本公司、公 指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股票增值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模拟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方
式,获得由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增值权的公司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
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到股票增值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
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增值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获得由
公司支付的兑付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差额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兑付价格 指 行权日当天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完成登记之日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 指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完成登
记之日为同一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增值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境外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且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包括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
作用的外籍以及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票增值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际股票,以大洋电机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二、授出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 29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13,651,736 股的 0.1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增值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股票增值权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增值 占授予股票增值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