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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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大价值,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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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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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劲松 刘奕华 侯予 郑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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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