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0-04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6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
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差异情况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共有62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获授的股票期权,取消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 5.43 万份。公司决定对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 4,200 万份调整为 4,194.57 万份,其
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 3,360 万份调整为 3,354.57 万份,预留部分不作变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389 人调整为 1,327 人。
除此之外,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与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27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354.57 万份。
四、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7 月 6 日;
4、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327 名,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权数量(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云龙 董事 34.68 0.83% 0.01%
刘自文 副总裁 30.43 0.73% 0.01%
熊杰明 副总裁、董秘 30.43 0.73% 0.01%
张舟云 副总裁 22.00 0.52% 0.01%
伍小云 财务总监 30.43 0.73% 0.01%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3,206.60 76.45% 1.36%
人员(1,322 人)
预留 840 20.03% 0.36%
合计 4,194.57 100.00% 1.77%
5、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75 元/股;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或以
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80% 0%
个人考核 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8、本次授予完成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月无卖出公司
股份。
六、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于 2006 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