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8-05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授予期规定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17年3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并于2017年5月25日完成股票增值权的授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期规定价格进行调整。
一、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
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
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议
案》,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由8.51元/份调整
为8.43元/份。
5、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议案》。
本次调整后,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期规定价格由8.43元/股调整为8.32元/股。
二、2017年度权益分派涉及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公司总股本2,370,430,9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10 股派1.1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分派方案已于2018年6月5日实施完毕。
根据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若在授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期规定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期规定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期规定
价格。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由 8.43 元/份调整为
8.43-0.11=8.32元/份。
三、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以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授予期规定价格的调整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授予期规定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系按照《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进行,该等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以及《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回购价格、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行权及调整行权价格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及调整授予
期规定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