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6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于2017年3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于2017年5月25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拟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3月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
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
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5月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 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和《关于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6月6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
共计向763名激励对象授予3,335.13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8.51元/股。
二、2016年度权益分派涉及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2017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69,545,7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 股派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该分派方案已于2017年6月5日实施完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
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51元/份调
整为8.51-0.08=8.43元/份。
三、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整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系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进行,该等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回购价格、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