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17-05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17年4月11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3、2017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说
明
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为4,034.2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36,885.1824万股的
1.70%,其中首次授予3,374.2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42%,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83.64%;预留660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 , 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数的
16.36%。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权数量(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自文 副总裁 50 1.24% 0.02%
毕荣华 副总裁 50 1.24% 0.02%
晏展华 副总裁 50 1.24% 0.02%
张立 副总裁 68 1.69% 0.03%
熊杰明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68 1.69% 0.03%
伍小云 财务总监 25.26 0.63% 0.01%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3062.94 75.92% 1.29%
人员(785人)
预留 660 16.36% 0.28%
合计 4034.2 100.00% 1.70%
鉴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共有27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获授的股票期权,取消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37.62万份。公司决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4,034.20万份调整为3,996.58万份,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3,374.20万份调整为3,336.58万份,预留部分不作
变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91人调整为764人,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权数量(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自文 副总裁 50 1.25% 0.02%
毕荣华 副总裁 50 1.25% 0.02%
晏展华 副总裁 50 1.25% 0.02%
张立 副总裁 68 1.70% 0.03%
熊杰明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68 1.70% 0.03%
伍小云 财务总监 25.26 0.63% 0.01%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 3,025.32 75.70% 1.28%
人员(758人)
预留 660 16.51% 0.28%
合计 3,996.58 100.00% 1.69%
除此之外,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
股票期权的数量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
后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调整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对公司
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共有27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自身原因主动放弃获授的股票期权,取消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37.62万份。公司决定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4,034.20万份调整为3,996.58万份,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3,374.20万份调整为3,336.58万份,预留部分不作
变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791人调整为764人。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洋电机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按照《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该等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以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尚需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决议;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与首次授予以及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