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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数控: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8-039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变更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4月18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刘永强。

    7、会议通知情况: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需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已于2018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载。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70,364,2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83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44,70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01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70,408,9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976%。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8,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8,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8,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8,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8,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5,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886%;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114%;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408,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1选举刘庆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372,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2%。

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45%。

    8.2选举姜爱丽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372,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2%。

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45%。

    8.3选举宋希亮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70,372,4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2%。

通过选举。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445%。

    当选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职时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