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2024 年 6 月)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序号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二条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 由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照注册号为:91330000729092173R。 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29092173R。
1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70 号文核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680 万股人民 会》”)证监许可[2008]670 号文核准,
币普通股股票,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在 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80 万股,于 2008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2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五)法律、行政法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3 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作出发行
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4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四条 …… 第三十四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5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6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股东的利益。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7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七)深交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9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作出述职报告。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10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11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