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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7

聚力文化: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近日收到北京腾讯起诉天津点我、美生元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高院(2021)粤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计划将本案产生的预计损失计入本年度损益,预计截至目前需计入的金额约为3.96亿元,最终的账务处理方式和金额以经审计为准。

    3、公司目前的资金无法不足以偿还支付本案所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支付的款项,如后期北京腾讯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可能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并采取有关措施努力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并努力维护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认为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将有损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

  一、诉讼基本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力文化”或“公司”)前期披露了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腾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点我”)及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如下:天津点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讯支付尚欠款项 261,032,468.74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0,000,000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 10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
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01,032,468.7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美生元应对天津点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聚力文化应对美生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北京腾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天津点我、美生元、聚力
文化负担。详细内容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2020 年 10 月 23 日刊登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1)粤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认为:聚力文化提交的有关证据表明,聚力文化与美生元公司存在资金拆借、垫付房租及水电费、诉讼代偿款项、垫付工资垫付其他费用等关联方交易事项,均作了财务记载。但财务记载仅能表明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不能认定为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责任,聚力文化与美生元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拆借,均未能提供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凭证,双方之间存在垫付房租及水电费、诉讼代偿款项、垫付工资、垫付其他费用等关联方交易事项,且在涉案债务产生期间,聚力公司财务总监禹碧琼兼任美生元公司财务总监,双方存在财产混同的高度可能性。在聚力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财产与美生元公司财产未产生混同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聚力公司应就案涉美生元公司的债务向腾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认为:二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相关年度的财务凭证、交易文件等资料,足以反映各公司特别是聚力文化公司经营与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而二审判决也认定“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而二审判决认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财务混同的
高度可能性”的理由,包括资金拆借、垫付费用等经济往来,均属于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聚力文化对此均有清晰记账并计息,符合财务管理规范。而人员任职的情况亦属于关联企业的常规做法,并不能据此就认为两公司存在混同。公司认为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将有损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2,205.85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公司计划将本案产生的预计损失计入本年度损益,预计截至目前需计入的金额约为 3.96 亿元,最终的账务处理方式和金额以经审计为准。

  公司目前的资金无法不足以偿还支付本案所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支付的款项,如后期北京腾讯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可能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的风险。公司正在积极研究并采取有关措施努力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并努力维护公司、公司全体职工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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