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聚力文化《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力文化”)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事项进行了审议,基于 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不存在第 14.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不存在其他应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暂停上市标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应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已符合申请撤 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 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刘梅娟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