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文化 公告编号:2017-070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9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06%;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江帝龙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文化”、“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延迟授予的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90,0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计划拟授予771.7 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25760 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1.64%;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该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24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材料公告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7月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修订后的激励计划拟授予771.7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帝龙新材股本总额 2576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07.2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1.64%;预留64.5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36%。修订后的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由124人调整为129人,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3、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4、2014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第三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姜祖明、汤飞涛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本次确定的授予日 2014年8月28日前6个月内有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以上两名激励对象合计 38 万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以上两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除上述2人暂缓授予之外,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4年8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其余127名激励对象授予669.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6、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公告《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完成的公告》,因舒伟明、奚弢和李艳成三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合计6.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69.2 万股减少到 662.7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由127名减少124人,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7、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曾于2014年4月28日、2014年4月29日和2014年4月30日分别卖出190000股、104000股、65970股帝龙新材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止到2014年10月30日,汤飞涛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4年11月5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汤飞涛先生授予1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8、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姜祖明先生曾于2014年4月29日、2014年4月30日和2014年8月20日分别卖出24000股、33000股和415000股帝龙新材股票,根据相关规定,其授予须在其卖出行为发生六个月后,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其限制性股票。截止到2015年2月20日,姜祖明先生的股票限购期已满,并且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全部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15年3月2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姜祖明先生授予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9元/股。
9、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122名激励对象办理159.425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同时,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4 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
股票12.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由于公司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
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64.5万
股限制性股票。
10、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汤飞涛先生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办理45,000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该等解锁股票已于2016年1月6日上市流通。
11、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姜祖明先生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办理 50,000 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该等解锁股票已于2016年3月18日上市流通;由于公司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没有满足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对12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73.1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2、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回购数量由173.175 万股调整为346.35万股,回购价格由3.79元/股调整为1.895元/股。公司已于2016年5月16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
13、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邓超、骆熊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十四节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以及“第十五节 回购注销的原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邓超、骆熊熊2人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50,000股、50,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16年9月20日完成。
14、2017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119名激励对象办理288.60万股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同时,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2016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2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41.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延迟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个月内分四次解锁,以是否达到计划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为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进行解锁的条件。汤飞涛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1月5日,截止2017年11月5日,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满足解锁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解锁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汤飞涛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解锁条件。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