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号、2、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调整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规定的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暂缓授予姜祖明、汤飞涛二人限制性股票,符合《证
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
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6名董事中的1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8月28日,同意暂
缓授予姜祖明、汤飞涛二人限制性股票合计38万股,并同意本次向127名激励对
象授予669.2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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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 范 钧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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