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
章程。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
第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9500000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股,于 2008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 人民币普通股 49500000 股,于 2008
易所上市。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 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
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
第十条 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
工作经费。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原第十条后,新
增一条 ,后续条 新增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
款号依次 以此类推,后续条款号顺延。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顺延。 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原第十五条顺延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为第十六条 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 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
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项规定。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原第二十四条顺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延为第二十五条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原第二十五条顺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延为第二十六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原第二十六条顺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延为第二十七条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原第三十条顺延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为第三十一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在申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