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6 证券简称:北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收到
公司董事、总经理邓维平先生的辞职报告。邓维平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其所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理等职务,邓维平先生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相关公告
见 2022 年 3 月 1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尉伟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杜兰平先生、曾卫钢先生、张维娓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相关独立意见登载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的
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1:尉伟华先生简历
尉伟华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81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辽宁北化储运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山西新华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尉伟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 2:杜兰平先生简历
杜兰平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72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化学工程硕士,
高级政工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兼宜宾北方川安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杜兰平先生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 3:曾卫钢先生简历
曾卫钢先生:中国国籍,男,汉族,1974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业化学专业本
科,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四川北方红光特化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泸州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生产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卫钢先生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 4:张维娓女士简历
张维娓女士:中国国籍,女,汉族,1979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弹药工程与爆
破技术专业本科,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权益与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改革与民品发展处处长,现任中国北方化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奥信化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山西北化关铝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副总经理。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维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