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取消授予上述激励对象拟获授的 2.4 万份股票期权。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5、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