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2-047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本次决议生效日之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4 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6,225,011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21.51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99,999,986.61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314,128.26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7,685,858.35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
税)后的募集资金 2,478,549,986.61 元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2 年 6 月 29 日,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6-43号《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等额置换的操作规程
1、遵循原则:本着严谨、务实的态度运用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
式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募集资金项目以外的付款。
2、票据支付的审批: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确认在对公司有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履行相应的内部采购审批程序,签订相关订单或合同。
3、票据支付: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相关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申请流程,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经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包括库存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背书支付和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等票据的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募集资金的置换:财务部定期汇总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汇总制成置换申请单,并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财务部须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
5、日常管理:公司应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监督管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决策程序
2022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本次决议生效日之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经使用资金。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蔚蓝锂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