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证券简称,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体现公司的战略定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证券简称。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简称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亚雄 何伟 丁伟 曹承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