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7-032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洋顺昌”)于2017年3月
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7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2017年3月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授予的187名激励对象中,其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
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7名变更为186名,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均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1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10万股,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1150.5万股变更为1140.5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186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140.5万股。
根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的相关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87名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谢有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87人调整为186人,授予数量由1150.5万股调整为1140.5万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澳洋顺昌董事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安排、内容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并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的名单和数量做出了调整,经核查后,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