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名单、数量和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3月13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授予186名激励对象1140.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授予名单、数量和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