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系在原杭州滨江房产集团有限
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基础上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77660B。
3300001012047。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得超过 50%。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6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超过公司 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计划;
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7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为购房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中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包含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在本章程所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净资产10%的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
提供的担保。 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