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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6

滨江集团: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2、会议地点:杭州市庆春东路 36 号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戚金兴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4 人,合计持有股份1,893,143,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844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33,255,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19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9,887,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4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962,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91,303,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8%;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 1,805,1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4%。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891,303,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28%;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 1,805,1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4%。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91,303,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8%;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 1,805,1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4%。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2,305,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7%;反对 77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124,363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45%;反对 77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06%;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9%。

  5、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91,303,4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8%;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1,805,13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4%。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0,675,0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14%;反对 5,161,4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726%;弃权 7,306,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85,494,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2726%;反对 5,161,4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88%;弃权 7,306,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587%。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378,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3%;反对 4,701,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483%;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197,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358%;反对 4,701,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93%;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9%。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378,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3%;反对 4,701,5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483%;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197,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358%;反对 4,701,5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993%;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9%。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378,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3%;反对 1,785,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943%;弃权 2,9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197,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358%;反对 1,785,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24%;弃权 2,9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18%。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88,378,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7483%;反对 1,785,3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943%;弃权 2,9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3,197,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358%;反对 1,785,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24%;弃权 2,97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18%。
  11、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93,045,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8%;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7,864,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99%;反对 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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