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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关于签订信托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1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信托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事项概述

     2017年7月10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委托人”)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或“受托人”)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委托四川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

     本次投资事项履行如下审议程序: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用期限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8年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本次交易属于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

事会审批后即可实施。公司已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本次投资事项。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托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牟跃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

     成立日期:2010年 4月 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671026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四川信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和受益人: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3、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委托人可分期交付信

托资金。信托规模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规模为准。

     4、信托期限:本信托的各期信托资金存续期限均为不超过9个

月,自该期信托资金交付之日起算。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

     5、信托的成立:委托人将首期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本信托成立。

     6、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暨受益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暨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信托终止的,受托人有权以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实际存续状态转移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7、信托报酬:本信托项下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两部分。本信托项下的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 0.23%/年收取固定信托报酬。浮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在本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税金以及剩余的应分配但未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及信托收益后的货币形式信托财产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划入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

     8、预期年收益率:约8%

     9、信托合同的生效:信托合同自委托人(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信托合同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且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信托合同上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对外投资,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发展。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

     2、风险因素

     1)法律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2)市场风险: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影响信托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3)流动性风险:由于受托人并不保证本信托的收益,委托人加入本信托存在不能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以及本信托延期的风险,上述情况均可能给受益人带来流动性风险。4)管理风险:信托期限内,可能因受托人管理水平有限、管理失误等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5)操作风险: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受托人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甚至发生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可能。6)提前终止风险:本信托可能因信托文件约定的原因等情形提前终止,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信托存续天数计算。如发生信托提前终止情形的,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总额将减少。

     五、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为公司相关投资提供咨询服务,为投资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提供合理化建议。

     2、公司通过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原则、范围、决策权限、内部审计、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做出规定。

     3、公司投资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风险投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决策、控制投资规模等手段,来控制投资风险的非系统性风险。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签订信托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对外投资,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房地产业务的发展。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风险投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风险投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公司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风险投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受让信托受益权事项属于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实施风险投资,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投资事项无异议。

     八、其他事项

     公司进行本次投资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进行本次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信托合同

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