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 《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 作条例(试行)》,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 开展党的活动,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的担保;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 的担保;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 本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
的其他地点。 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监事会或召集股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
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
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现场会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一旦出现延期、取消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或变更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三)本章程的修改; 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的; 形式;
(五)股权激励计划;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存在单一股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 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
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公司党委
… 第九十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
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
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
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