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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提
装材料与科创服务双主业协同发展): 供科技创新服务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个月时间限制。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删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新增: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 新增:(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删除:(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产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5000万元;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的担保;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
称“深交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明材料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提交 …
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删除:(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司股份作出决议;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提、转回和财务核销; 和财务核销;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 4 至 5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高级职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
理人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同届。 职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应与公司董事会同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