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20-086号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6 月 15 日,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 年 6 月 17 日,
公司已与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 号)。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4,600.00 万元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同意力合科创将募集资金 34,600.00 万元向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4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独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专户金额(元)
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301012600535577 0
司 深圳华侨城支行
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7273337694 0
限公司 惠州仲恺科技园支行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 1”和“甲方 2”视为共同一方,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12600535577,截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 1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马恒光、杨生荣、张钦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工作人员的授权由更换后的工作人员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甲方 1”和“甲方 2”视为共同一方,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17273337694 ,截至 2020 年 06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 1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马恒光、杨生荣、张钦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工作人员的授权由更换后的工作人员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