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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产丽星: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1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9-017号
            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年3月29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9年3月28下午15:00至2019年3月29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坪地段)1001号通产丽星科技园一栋A座一楼一号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9年3月25日(星期一)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陈寿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88,500,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5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006,8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1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9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49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49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5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谦律师、欧阳斯曼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2,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7%;反对17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0%;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182%;反对17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61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7%。

  (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26,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7%;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829%;反对17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1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18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9年3月8日披露在指定信息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fo.com.cn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何谦律师、欧阳斯曼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