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1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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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供的担保; 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1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