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 2020-0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同意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具体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 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
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3、 2018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 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首次授予人数 191 人。 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 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
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取消该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并将其限制性股票额度共计 7 万股调整至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首次授予人数由 191 人调整为 188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总数不变。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 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授予
人数 14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
名单进行了核实。
8、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
注销蔡德平等 9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88 人调整为 179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9、 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
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9 人,申请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98,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22%。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 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回购注销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000
股, 首次授予人数由 179 人调整为 176 人,预留授予人数由 14 人调整为 13 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1、 2020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 关
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剔除 1 名已离职拟回购注销的激
励对象) ,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980 股,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0.0117%。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 本次调整的目的
2020 年初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经济按下了“暂停键”,在此次突发情况
下, 公司作为国内小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也受到了较大影响。虽然公司已在第
一时间调整了销售策略,并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 积极组织复工复产,
但是公司预计突发疫情以及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仍将对短期经营业绩产生一定
影响。
面对上述不利因素, 考虑到目前客观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 经审慎研究,公
司董事会认为,应当采取各类应对措施, 将本次突发疫情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
降到最低, 并且在特殊时期更需要鼓励团队士气、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为年度
发展目标而继续努力;应当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为
公司、 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因此, 公司决定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最后一个解除限售期(即 2020 年)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三、 本次调整的内容
《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八章”“ 第二节 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1、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调整前后如下:
调整前:
本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
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
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 2018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6%,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度为基准年, 2019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度为基准年,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7%,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调整后:
本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营
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
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首次授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以 2017 年度为基准年, 2018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6%, 201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
首次授予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一次解除限售期
以 2018 年度为基准年, 2019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 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
首次授予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以 2019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①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低于 11%,或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低
于 9%,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②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9%,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③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3%,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1%,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④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 13%,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在符合条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例按高者计。
四、 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激励
计划文件, 是公司在突发疫情影响下根据经济形势及实际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能
够更好地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
激励文件,是根据经济形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和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调整能
够更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
管理层、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
意调整激励计划中的业绩考核指标。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
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激励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骨干
技术(业务)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七、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已经就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相应修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将本次调整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九阳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
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
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