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8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近期公司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发生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现对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及其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4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2018年5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3、2018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5月15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18年6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原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499.996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67,511,000股的0.6515%。其中,公司首次向191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487万股,约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7.40%,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45%;预留12.996万股,约占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0%,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169%。
三、激励计划调整情况说明
因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发生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现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该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并将其限制性股票额度共计7万股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191人调整至18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87万股调整至48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96万股调整至19.996万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上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股票数量(股) 比例 本比例
1 杨宁宁 董事、副总裁 500,000 10.00% 0.0651%
2 韩润 董秘、副总裁 200,000 4.00% 0.0261%
3 姜广勇 董事 150,000 3.00% 0.0195%
4 黄淑玲 副董事长 150,000 3.00% 0.0195%
5 裘剑调 财务总监 60,000 1.20% 0.0078%
6 其他激励对象183人 3,740,000 74.80% 0.4873%
7 预留部分 199,960 4.00% 0.0261%
合计 4,999,960 100.00% 0.6515%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四、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取消 3 名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将其股份额
度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总量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48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调整至188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至19.996万股。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及其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取消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获授资格并将其所涉及的股份数量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
九阳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内容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