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
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以及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1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
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
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