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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8-29

歌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428-1 号
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歌尔股份”)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制定的《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含其调整后的版本)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
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考
核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2023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7 月 29 日,公司分别披露了《歌尔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补充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王琨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歌
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153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或离职等,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数由 5,704 人相应调整至 5,551 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21,000 万份调整为 20,899.09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5,55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899.09 万份股票期权。

  8、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551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899.09 万份,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9、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8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5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0,899.09
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等。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 153 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或离职等,已不再满足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704 人变更为 5,551 人;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22,520 万份调整为 22,419.09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1,000 万份调整为 20,899.09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2、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并出具了审
核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除前述激励对象因工作变更或离职等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之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激励对象一致。

  3、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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