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3-069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新锂能”或“公司”)于 2023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至 2023 年 6 月 11 日期间,在内部宣传栏对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中 77 名首次授予之激励对象因离职、资金不足等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拟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405 人调整为 328 人,上述 77 名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将调整分配
至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首次授予权益的数量总额不变,仍为 990 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限制性 占本计划公告
激励对象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日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周祎 董事长 30 2.73% 0.03%
邓伟军 董事、总经理 30 2.73% 0.03%
姚开林 副总经理 20 1.82% 0.02%
王琪 财务总监 20 1.82% 0.02%
雷利民 董事会秘书 20 1.82% 0.02%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23人) 870 79.09% 0.9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990 90.00% 1.09%
除上述调整外,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合理查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盛新锂能董事会具备根据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作出调整的主体资格,盛新锂能监事会已就该等调整出具核查意见,盛新锂能之独立董事亦同意该等调整,盛新锂能董事会本次对激励对象人数所作出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激励计划》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